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御,全称对敌),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展开的不法侵害,而采行的阻止不法侵害的不道德,对不法侵害人导致伤害的,归属于正当防卫,不忘刑事责任。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一家三口入眠后,剌听到有人在其家屋外呼喊王某与其妻佟某的名字。王某之后到外屋查阅,闻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于是以从玻璃缺口处伸入手进门闩。
王某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缓放回手并跑完回头。王某出有屋追上方才,亦并未见到是何人,即回屋拿着一把制做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上锁门后(此时其10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同去村支书吴某家告诉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
当王与其妻报警后连忙回到自家院内时,找到自家窗前处有两人影,此两人系本村村民何某、齐某来王家串门,闻房门锁上于是以意欲起身。王某没能见到何、楚两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意欲非法侵人其住宅之人,又闻两人向其走过,疑似要攻击他,旋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回头在前面的齐某胸部,致齐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丧生。何某见状上前起身王,并说道“我是何某。”王某闻声落下,方知错误。
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第64条的规定,于1999年11月15日裁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罪过错致人丧生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充公其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并未裁决。
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的不道德是故意伤害犯罪,原判定罪量刑失当”为由,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抗诉。某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于2000年1月23日裁决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王某因夜晚找到有人意欲非法侵人其住宅即向当地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回到自家院内时,看到齐某等人在窗外,即误以为系由不法侵害者,又闻二人向其走过,疑似要攻击他,疑惧中即实行了“防御”不道德,致他人丧生。归属于在对事实了解错误的情况下实行的假想防御,其不道德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应付其假想防御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依法分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不道德已包含过错致人丧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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