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浏阳3名副市长被免除】这是为什么呢?还忘记湖南浏阳市“12 4”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吗?该事故调查处理中,找到该事故不存在瞒报、谎报不道德。10名涉嫌嫌疑人被采行刑事强制措施,4人被采行撤去措施,另有3名干部被先期撤职。
那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低判几年?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浏阳3名副市长被免除】这是为何呢?23日晚从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在浏阳市“12·4”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调查处理中,截至目前有数10名涉嫌嫌疑人被采行刑事强制措施,4人被采行撤去措施,另有3名干部被先期撤职。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公安厅正式成立的专案组,仍在调查这起发生爆炸事故及瞒报、谎报不道德。据理解,湖南省政府在对浏阳市“12·4”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提级调查过程中找到,事故伤亡人数除此前已发布的7人丧生、13人伤势外,另有6人下落不明。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拒绝在全面积极开展事故调查的同时,由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公安厅分别正式成立专案组,彻查事故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及瞒报、谎报不道德,坦率追责问责,对涉及责任人一查到底、极力处置、决不姑息。经湖南省涉及部门调查,12月4日7时32分,浏阳市碧溪烟花生产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烟花爆竹,引起发生爆炸事故,导致13人丧生、13人伤势(其中轻伤3人),另有4人不受轻微伤(皆并未住院治疗)。据理解,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系由浏阳市碧溪烟花生产有限公司超强许可范围、超强定员、超强药量、转变工房用途违法的组织生产,属地安全性监管部门责任实施不做到,并未及时发现阻止事发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道德。事故再次发生后,事发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及涉及管理人员移往躲藏丧生人员遗体,伙同事发地浏阳市澄潭江镇有关公职人员谎报、瞒报事故信息,导致恶劣影响。
湖南省涉及部门调查确认,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引起,且不存在谎报、瞒报和渎职渎职不道德的根本性生产安全性责任和违纪违法行为的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性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南省已启动对事故涉及责任人追责问责。据理解,湖南公安机关对事发企业股东和法人代表、安全性管理员等展开刑事调查,以因涉嫌根本性责任事故罪或不察、谎报安全事故罪对陈发学、杨沅朗等10名涉嫌嫌疑人采行刑事强制措施。
湖南省纪委监委会同公安机关对因涉嫌渎职渎职和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浏阳市澄潭江镇党委书记刘法裕,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忠义,浏阳市澄潭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挺爬,澄潭江镇联厂干部袁泽宇4人立案调查并采行撤去措施。长沙市委对浏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敏,浏阳市副市长沈学军,浏阳市副市长屈湘水3人做出先期撤职处置。湖南省委、省政府拒绝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深刻印象汲取事故教训,全面积极开展安全性生产集中于整治,减缓事故调查工程进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苛处罚因涉嫌事故谎报瞒报的有关人员,并严肃作好伤员急救工作。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后,负起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救治,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行政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包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必须严苛做到好以下三点:第一,正式成立本罪以谎报、不报不道德情节严重为适当,如果没超过情节严重,则不包含本罪;第二,本罪的主体是负起报告职责的人,并非任何人;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蓄意心态,也就是蓄意不报或者谎报,过错不包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低判几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后,负起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救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性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后,负起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救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造成事故后果不断扩大,减少丧生一人以上,或者减少轻伤三人以上,或者减少必要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实行下列不道德之一,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积极开展事故救治的: 1.要求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勾结、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救治期间擅离职守或者深山的; 3. 假造、毁坏事故现场,或者移往、躲藏、吞噬丧生人员尸体,或者移往、躲藏伤势人员的; 4.吞噬、假造、藏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相当严重的情节。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尤其相当严重”: (一) 造成事故后果不断扩大,减少丧生三人以上,或者减少轻伤十人以上,或者减少必要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使用暴力、威逼、命令等方式制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造成事故后果不断扩大的; (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的情节。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确切告诉,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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